2021年以来,市妇联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先后推出3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点,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此系列视频已列入省普法办农村“法律明白人”视频教材,并在“学习强国”平台展播。
今年,我们将继续推出1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围绕妇女群众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贡献巾帼力量。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你学会了吗?
绽放巾帼力量
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女性
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会昌县妇女联合会(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