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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瑞检刑诉〔2022〕251号
被告人陈伟,男,1999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908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2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伟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健身会所的同事叶某某(身份待查)向陈伟借用银行卡,称有赚钱的“路子”需要用银行卡过账,承诺赚钱之后会分钱给陈伟。之后,陈伟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提供给叶某某使用,叶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陈伟支付365元好处费。2020年12月,叶某某对陈伟讲2张银行卡不够用,让陈伟再去办理1张银行卡提供给叶某某使用。2020年12月2日,叶某某和陈伟一同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惠安县中国工商银行**支行,陈伟使用身份证开户办理了1张工商银行卡(尾号****),并提供给叶某某使用。同时,陈伟将上述3张银行卡绑定的1个联通手机卡也提供给叶某某,便于叶某某转账,叶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向陈伟支付1368元好处费。
经查证,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8日,陈伟名下的上述3张银行卡共计进账资金264.3869万元,其中直接关联到被害人谢某某被诈骗资金1999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伟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帮助支付结算资金264.38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鹏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伟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来源:瑞金人之家(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