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汤传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汤传信利用担任双凤工业区管委会主任、长丰县副县长、县长、肥西县委书记、淮南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土地供应、纠纷解决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5万余元(其中300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传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罪中有部分系未遂,检举他人构成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全部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汤传信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凤凰网安徽此前报道:6月23日上午,淮南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汤传信涉嫌受贿一案,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汤传信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汤传信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来源 | 安徽纪检监察网
编辑 | 卫舒建 责编 | 刘利娜 审核 | 范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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