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万泉王某焚烧枯枝引起火灾,行政拘留十日
2023年3月8日,万泉乡林山村王某在自家杏树地焚烧枯枝时,致附近两户村民杏树地、核桃树地着火,引起火灾,造成群众财产损失。经万泉派出所调查,违法行为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王某执行行政拘留,王某已给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
案例二:高村张某某点杂草引起火灾,行政拘留十日
2023年3月9日,高村镇张薛村张某某,用打火机点燃自家地头杂草,后火势大无法控制,致附近张某某等五户村民果树地和杏树地着火,引发火灾,造成群众财产损失。经高村派出所调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案例三:2023年3月12日,解店镇上义村民贾某某途经村集体柿树园附近,点燃路边杂草引起火灾,造成40余棵柿树受损。经解店镇派出所调查,贾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处罚。案例四:2023年3月13日,万泉乡村民淮某某在自家果树地焚烧枯枝,引燃邻近南张乡百帝村五户村民的果树地、花椒地,造成群众财产损失。
经南张派出所调查,淮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淮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案例五:2023年3月8日,王显乡王正村村民畅某某在自家地头焚烧玉米秸秆,致高速桥护栏边干草和附近的花椒树苗着火,造成群众财产损失。经王显派出所调查,畅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3月15日,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畅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河津老乡俱乐部(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