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
大余县人民法院
在县城中心的
钨都广场
公开开庭审理了
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及
张某某、蓝某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
此次巡回审判,吸引了200多名群众旁听。案情回顾2022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大余县南安镇陶园路段,不慎撞到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68mg/100ml。另查明,同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蓝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一同前往大余县南安镇某工地盗窃了两台空调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2020元。法院判决
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当庭宣判:张某某犯盗窃罪及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法官提醒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关于酒驾、醉驾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坚决杜绝饮酒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遵守交通规则,争当遵法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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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吴仪伟
审 核:刘向平
监 制:谭忠平

来源:大余县人民法院(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