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发生了一起令人无语的强奸案!男子林某与女子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经历过热恋之后,两人的感情不似之前那样恩爱,反而是矛盾不断。摩擦不断增加之后,两人决定解除恋爱关系,不再继续相处。
但之后的林某不愿意遵守前述承诺,还是瞅时间过来滋扰李某。一日凌晨1点,林某来到李某经营的养生馆,在养生馆里,两人又发生了争吵。气愤之下,林某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脾气,竟然动手打了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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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如此,李某也没有选择报警。可能由于没有报警的缘故,林某并没有离开养生馆,反而一直待在养生馆的按摩床上。就这样,林某一直待到上午10点。后来,林某看到躺在另外按摩床上的李某色心骤起,强行开始跟李某发生关系。李某不愿意,进行了强烈的反抗,但林某还是用自己的隐私部位触碰了李某的隐私部位。尔后,林某就没有继续跟李某发生关系。事后,李某选择报警。接到民警的配合调查电话后,林某到案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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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案件,可能有不少网友疑问,毕竟两人之前是情侣关系,林某是不是有不构成强奸罪的可能?网友们有这种想法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办案机关侦办情侣间的性侵犯罪的难度,毕竟双方曾经是亲密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会影响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一定程度上需要办案机关固定更多的证据去证明。但是在本案中,根据起诉书载明的证据情况,林某恐怕难逃罪责,需要为自己侵犯李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根据前述定义,在林某没有成功跟李某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检方欲证明林某构成犯罪,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存在:(1)林某有跟李某发生关系的想法;(2)为了实现前述想法,林某对李某实施了违背其意志的暴力等强制手段。关于第一项事实,由于李某报警及时,警方对李某进行了身体检查,提取了相应的痕迹。前述事实能够证明林某用自己的隐私部位触碰了李某的隐私部位,说明林某实际上有跟李某发生关系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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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项事实,除了前述笔录能够证明林某对李某实施了暴力手段,现场检查笔录、李某的陈述也能够说明林某对李某实施了暴力手段。
更关键的是,林某到案之后可能觉得自己难逃罪责,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仅承认自己有跟李某发生关系的想法,也承认自己对李某采取了暴力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根据起诉书载明的证据情况,在案证据能够按照前述证明标准证明林某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西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林某没有成功跟李某发生关系,属于犯罪未遂。同时,林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又具备自首的情节。考虑到这种情况,起诉书中建议对林某减轻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林某的刑罚将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来源:网易新闻(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