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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u2002诉u2002书
师检刑诉〔2022〕216号
被告人金*国,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2********,*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3月2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14日至202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金*国多次通过电话联络,微信、支付宝收款交易的方式,以均价40至50元每颗的价格分别向袁某、李某多次售卖毒品“小马”。经查证,被告人金*国共通过微信账户先后3次收取袁某转账购买毒品资金2800元,通过支付宝账户先后5次收取李某转账购买毒品资金4100元。2022年3月22日,李某被查获后,配合侦查人员再次与金*国联系购买900元的毒品,在交易后被民警查获,依法扣缴毒品“小马”零包一个共20颗,经称量净重1.95克。经取样鉴定,查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说明、手机信息截图、通话记录单、微信账单等;2.被告人金*国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李某、洪某某、汪某、谢某、孔某某、梁某、金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等;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国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查证的交易数量超过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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